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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证女”侯某某被处行政拘留5日处罚

2025-08-06 12:20:23 周鸣鸿 责编:国丹丹发布:周鸣鸿 责编:国丹丹

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区公行罚决[2025]1834号

违法行为人侯**,女,证件号码: ********** ,1997年06月04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现住 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红林**********   。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17时45分许,违法行为人侯**驾驶车牌号为桂A6874P的黑色奔驰SUV汽车行驶至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雄饶饭店对面小路,与对向行驶而来的车牌为桂A502XN的白色长城汽车会车时与对方车辆驾驶员李天明发生争吵,争吵期间侯**顺手在其驾驶的车辆扶手箱位置拿出一本“行政执法证”并***对方驾驶员要“亮证”,随后侯**向对方出示“行政执法证”。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指认照片、抓获经过、视频截图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侯**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江山边境派出所将违法行为人侯**送至防城港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期限由2025年08月05日至2025年08月10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防城港市防城区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来源:八桂警察阳光执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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