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中心城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进行,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宁波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综〔2021〕376号)和《关于征收宁波市中心城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甬水利〔202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来源:宁波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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