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第24号台风“科罗旺”(热带风暴级)于9月4日17时位于北纬29.2度、东经127.2度,即距宁波545公里的海面上,中心最大风力8级以上,中心气压为998百帕,移动方向南,移动速度每小时8公里。根据台风动态和发展趋势,决定宁波沿海从9月4日18时起进入Ⅲ级防台应急响应。

(来源中央气象台)
宁波海事局通过VHF播发、短信平台、现场巡航等方式持续传递预警预控信息,开展24小时电子巡航,加强动态点验,现场执法力量持续开展码头、航道及避风水域巡查,做好进港避风船舶的交通秩序维护和避风锚地船舶管理;动态排摸LNG、电煤、原油等库存情况,加强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目前各大企业库存充足;加强值班值守,强化沟通协调,当前海巡艇、港作拖轮、社会应急力量等应急船舶均处于迎战状态,全力备战台风来袭。
海事部门提醒
各船舶、涉水单位,Ⅲ级防台准备阶段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随时掌握台风动态,做好记录,并与海事管理机构保持联系。
(二)船舶应做好各项防台准备。其中:
1.长期停航船舶应特别加强对船舶主机、辅机、锚机、舵机等关键设备的检测,确保处于良好工况,提前选择合适水域避台,必要时还应落实拖轮监护等应急保障措施。
2.无动力船舶应联系监护拖轮就位,拖至安全水域避风,并将船舶情况、在船人数、安全措施等信息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3.非坞修的船舶不得检修锅炉或拆卸主机、辅机、锚机、舵机等重要机械属具,已经在检修或拆卸的应立即装配复原,尽量恢复至正常功能。
4.危险品船舶、总长250米以上的其他船舶应做好随时撤离的准备。
5.冲滩避台的船舶应选择高潮时冲滩,并做好加固工作。
6.船舶扣押单位应根据扣押水域情况、船舶状况落实应急拖轮值守等安全保障措施。
7.停止水上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等作业。
8.试航船舶应停止试航作业并回港避风。
9.新建船舶应停止下水作业,船台上船舶应就地加固,并严格按照防台应急预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三)港口调度部门应合理安排船舶装卸,确保船舶可以随时离泊避台;对总长250米以上的船舶,需根据台风影响趋势作提前控制。
(四)引航部门应在主管机关宣布Ⅲ级防台应急响应后一小时内将申请引航员协助防台的船舶移泊计划和引航人员安排报主管机关。
(五)水上防台单位应立即将港口防台信息告知相关船舶,协助在港船舶做好撤离准备工作,提醒锚泊船舶注意防范锚地水域的风流影响。提醒督促尚未抵港的船舶,按照“以避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航行计划,待台风影响结束后再行进港。
(六)船舶修造单位应做好修造船舶的防台准备工作,原则上无动力修造船不在海上锚泊避台。
(七)涉水工程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作业船舶和人员撤离的准备工作,在台风影响较大且影响较确定的情况下,应提前撤离水中平台等部位施工作业人员。
(八)预计未来48小时可能受台风10级风圈影响时,从事涉水工程施工作业的有动力工程类船舶及时撤离至避风水域,并撤离除船员外的其他船上人员;从事涉水工程施工作业的无动力工程类船舶及时撤离至避风水域,并撤离除必要船员外的其他船上人员。预计未来48小时可能受台风12级风圈影响时,从事涉水工程施工作业的有动力工程类船舶撤离除必要船员外的其他船上人员;从事涉水工程施工作业的无动力工程类船舶原则上应撤离所有船上人员,属地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海区等远距离涉水工程的工程类船舶需预留充足的撤离时间并编制人员撤离“一船一策”。
(九)金塘大桥、象山港公路大桥等重要跨海桥梁业主单位应安排足够数量的大马力拖轮值守。
来源:宁波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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