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印发
《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并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等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公益性岗位分为全日制岗位和非全日制岗位。
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就业目标、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和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结合县(市、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上报计划,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规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内,根据本区域、本行业实际开发公益性岗位,也可组织其他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
人员招聘与日常管理
公益性岗位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用人单位可自主发布公告开展招聘,也可由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统一组织招聘。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向就业困难人员推送岗位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与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签订公益性岗位上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对退出公益性岗位的未就业人员,人力社保部门应当继续开展跟踪服务,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岗位待遇与补贴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工资水平。全日制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岗位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领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管理办法》还提出,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健全公益性岗位日常检查制度、情况通报制度,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公益性岗位和人员管理、资金管理。对弄虚作假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或补贴资金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来源: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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