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
购买市六区住房的
契税优惠类家庭住房套数
查询区域范围
正式由市六区
调整为购房所在区行政区域
针对大家询问最多的14个问题
宁波市住建局和宁波市税务局
给出了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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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原来有一套北仑区的住房,现在新买了一套鄞州区的住房,刚刚按原先第二套房的税率交完契税不到一个星期,还能按调整后的新缴纳标准退税吗?
A
不能。对于在3月10日本次调整正式执行前已经完成契税缴纳的购房者,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第五条以外的情形,无法退税。
Q在江北区和镇海区各有一套老房子,前年新买了一套海曙区的新房,去年8月开发商通知交付后一直没收房、没办理契税。现在去办理契税,是不是就可以按首套房标准缴纳了?
A
是的。无论购房者申报缴纳契税的住房的下定时间、网签时间、交付时间、收房时间是在3月10日前还是3月10日后,只要申报缴纳契税的时间在3月10日后(含3月10日),就可以享受本次调整后的缴纳标准。
Q新房刚刚交付,产权证正由开发商指定的中介机构集中代办,契税已经由代办中介机构代收,还能享受调整后的缴纳标准吗?
A
建议询问代办机构是否已完成契税缴纳——如在3月10日前已按调整前标准完成契税缴纳,无法退税;如尚未完成契税缴纳,从3月10日起申报缴纳的都可享受调整后的标准。
Q目前有一套海曙区新房要申报缴纳契税,原本家庭还有一套海曙区住房,目前正挂牌出售。3月10日后,新房可以按首套房标准缴纳契税吗?
A
如实际缴税时,原房屋已成功出售并完成过户,新房即可享受首套房契税缴纳标准;如实际缴税时,原房屋尚未售出或售出后尚未完成过户,新房则仍须按二套房标准缴纳契税。
Q本次契税缴纳的家庭住房套数查询区域范围调整,区分新房、二手房以及房屋面积大小吗?
A
不区分,本次调整适用于所有面积段的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
Q市六区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第一套房面积大于140平方米,第二套房面积小于140平方米,按本次调整后的缴纳标准,第二套房的契税税率是按1%还是2%算?
A
按1%算。契税缴纳标准只按申报契税这套住房的面积区分≤140平方米和>140平方米两档,和原有住房的累计面积无关。如果第二套房面积<140平方米,就按≤140平方米的第二套房标准,计收1%的契税。
Q家庭原来有一套住房在鄞州中心城区,现在新买了一套东部新城140多平方米的住房,是按>140平方米的首套房税率1.5%缴纳契税吗?
A
不是,应当按>140平方米的第二套房税率2%缴纳。此次调整后,购买市六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住房的契税优惠类家庭住房套数查询区域范围,是购房所在区行政区域。东部新城和鄞州中心城区同属于鄞州区行政区域,因此上述新房属于购房者家庭在鄞州区的第二套房。
此外要注意,鄞州区查询范围还包含东钱湖镇和高新区的新明街道、聚贤街道、梅墟街道;镇海区查询范围包含贵驷街道。
Q本次调整仅涉及市六区住房,市六区以外住房缴纳契税的家庭住房套数查询区域范围又怎么算?
A
购买市六区以外,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住房的契税优惠类家庭住房套数查询区域范围,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Q家庭在购房所在区行政区域内原有2套商品住房,其中一套去年拆迁,选择了拿安置房(期房)。等安置房交付时,须按第几套房标准缴纳契税?
A
按目前提供的信息,可享受安置房相关契税减免优惠政策。
Q购房所在区行政区域内的原有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和集体土地上房屋,也计入本次调整后的契税缴纳家庭住房套数查询结果吗?
A
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计入,集体土地上房屋不计入。比如,家庭在江北区内原有一套拆迁安置房,现在江北区内新购一套住房,须按第二套房标准缴纳契税;家庭在江北区内原有一套经济适用房,现在江北区内新购一套住房,须按第二套房标准缴纳契税;家庭在江北区内原有一套集体土地上房屋,现在江北区内新购一套住房,可按首套房标准缴纳契税。
Q二手房卖家缴纳个税时,“满5唯一”免征政策的家庭住房套数查询区域范围有变吗?
A
目前没有变化。个税“满5唯一”免征政策,是指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其中所称“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Q本次契税缴纳家庭住房套数查询区域范围调整,也适用于住房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住房套数认定吗?
A
不适用。具体住房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Q本次契税缴纳家庭住房套数查询区域范围调整,也适用于市级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家庭住房套数认定吗?
A
不适用。市级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仍需查询全市范围,包括所有区(县、市)。
Q宁波有契税补贴吗?
A
目前没有。
来源:宁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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