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等七部门
日前印发了
《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长效机制推进“全民医保”
城市建设的实施办法》
宁波市已全面实施持居住证参保
同时全面落实按就业地参保
进一步放宽非本市户籍
学龄前儿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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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门诊的自助服务区。
01
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
参保条件有所放宽
为了方便常年生活在宁波但户籍不在宁波的人群,我市开始全面实施持居住证参保。
非本市户籍人员可持本市有效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其中,非本市户籍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本市有效居住证参加居民医保;其他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也可由父母一方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和户口本参加居民医保。此外,鼓励中小学生、大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
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生儿在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规定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且未跨年度的,其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当年度末;出生后9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且跨医保年度的,足额缴纳前后两个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后,其待遇享受期自出生之日起享受至新年度末;出生后超过90天再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待遇享受规则按居民医保年中参保待遇享受政策执行,不再追溯报销。
据了解,对比之前的参保政策,此次公布的医保新政策使得非本市户籍新生儿和婴幼儿参保条件都有所放宽,还进一步明确了“新生儿”为出生90天内的婴儿。
如此前我市有关非本市户籍新生儿的参保政策,要求“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市基本医保且待遇正常”,现条件放宽到“新生儿父母一方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此外,其他非本市户籍婴幼儿此前参保政策为“非本市户籍婴幼儿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办理”,现优化为“父母一方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和户口本参加居民医保”。
02
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
就业登记后即可参保
从今年5月9日起,我市全面落实按就业地参保,依法推进职工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含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人员)在本市就业登记后,可参加本市职工医保。
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将全面实施国家和浙江省关于连续参保的激励政策和中断参保的约束机制。
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大病支付限额提高5000元。当年统筹基金零报销的,次年大病保险支付限额提高5000元。两项激励累计提高总额度不超过大病保险封顶线的20%。参保人员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累计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激励待遇在次年1月1日调整。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群体外,未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缴费的居民,将会有3个月的固定待遇等待期,对于中断参保的,每多断保一年,还要增加1个月的变动待遇等待期。
来源:宁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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