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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打印准考证!最新提醒→

2025-06-04 09:40:26 编辑:司君伟 责编:王霄轩

高考的脚步越来越近

今天起

考生可在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

打印高考准考证了

如何打印?

有哪些考试注意事项?

一起来看

↓↓↓

打印准考证

考生可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

www.zjzs.net

进入“考生办事”栏目“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网上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下载打印准考证。

了解考点考场设置

高考考点均按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建设,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考生身份验证和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设备或手段。所有考点均配备智能安检门和无线信号屏蔽设备,设置手机等物品集中存放方案。考生须通过二次安检,并进行人脸识别核验身份。考试过程中,还将对考点周边无线信号进行巡回监测。

考场座位单人、单桌、单列排列。考生座位采用随机编排方式确定。每个考场至少配备两名监考员,同时根据考场设置情况配备若干流动监考员和备用监考员。监考人员实行近亲属回避、任课教师回避、学科回避的“三回避”制度和培训考核上岗制度,并在考前随机抽签确定监考考场。

我省所有考场全面启用智能巡查系统,实行视频监控全覆盖,考生在考场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均将被摄录并作为证据保存。考点配备视频监控室和视频监考员,对所有考场考试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各考区教育考试指挥中心通过网上巡查系统对考点考试状况进行监测。考试结束后,还可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遵守诚信考试承诺

根据国家规定,所有考生必须在高考前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对本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参加考试作出郑重承诺。

诚信考试承诺书

违纪得不偿失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特别提醒: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均将被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作弊代价惨重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特别提醒:严禁将手机、蓝牙耳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带进考场,严禁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一旦带入,不论主观上是否故意、不论是否使用,均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本次高考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这些行为将被停考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违法承担刑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宁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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